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超市购物车小孩摔死应当由谁负责?

我带孩子去超市购物,把孩子放在购物车里,结果孩子不小心从购物车里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是超市,还是我自己,又或者是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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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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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购物过程中,如果小孩因从购物车摔下不幸死亡,责任的归属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定。 首先,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超市存在购物车本身质量有问题,比如轮子松动、结构不稳等,或者购物车停放位置不合理、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等情况,导致小孩摔落死亡,那么超市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孩子的监护人也有一定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如果监护人在购物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如长时间专注于购物而没有照看孩子、将孩子单独留在购物车且购物车处于不稳定状态等,那么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也需要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实际的责任划分中,通常会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例如,如果超市购物车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是导致孩子摔落的主要原因,而监护人仅有轻微疏忽,那么超市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如果监护人的疏忽是导致孩子摔落的关键因素,而超市基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当发生此类不幸事件时,当事人可以先与超市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由法院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准确划分责任。同时,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超市应加强安全管理,监护人也需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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