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安全由谁负责?


在探讨小学生在校安全由谁负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指的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对于小学生而言,大部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发生安全问题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原则上要承担责任。学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比如学校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救助措施等,如果学校能证明这些,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同时,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在判断学校是否担责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 此外,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校外人员导致小学生在校内受伤,首先由该校外人员承担责任,学校若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小学生在校安全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