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需要提供的证据类型。 首先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最基本的就是结婚证,它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所以结婚证是确定婚姻关系的重要凭证。 其次是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这对于判决离婚至关重要。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包括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对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证据也很关键。可以是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 再者是关于财产分割的证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账户信息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明确财产范围和价值的证据有助于公平分割财产。 还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证据。如果想要争取子女抚养权,需要提供自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证明等。同时,也可以提供对方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如对方有不良嗜好、患有严重疾病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总之,离婚案件中提供证据要全面、真实、合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