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伤由谁负责?


在学生于学校受伤的情形下,责任的判定需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学生学校受伤事件中,就是要确定谁违反了相应义务,从而需要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低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比如,一个六岁的孩子在学校的楼梯上摔倒受伤,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对楼梯安全的管理和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就需要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受伤学生一方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职责,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例如,一个十岁的学生在体育课上,因为体育老师没有对体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学生使用器材时受伤,学校就因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而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导致学生在学校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校外人员闯入学校打伤学生,该校外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学校安保存在漏洞,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学生在学校受伤的责任判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受伤原因、学校是否尽到职责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划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