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我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网络服务渎职罪不太了解,想知道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我担心自己在日常的网络活动中可能无意间触及相关法律风险,所以特别想搞清楚这两个罪名在什么情况下会成立,构成要素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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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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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网络服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犯罪主体来看,这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简单来说,只要是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黑客为了炫耀技术或者获取非法利益,故意编写病毒程序来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这就是典型的故意心态。 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像是一个庞大的虚拟世界,里面存储着各种重要的信息和数据。破坏这个系统的安全,就相当于破坏了这个虚拟世界的秩序,会对社会、企业和个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接着是网络服务渎职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等,比如我们常见的各大互联网平台。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导致了严重后果。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网络服务的管理秩序。国家为了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总之,了解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有助于我们在网络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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