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证据清单当中的提交人是指谁?
我去法院提交证据的时候,看到有个接受证据清单,上面有提交人这一项。我不太确定这里的提交人是写我自己,还是把证据给我的人,想弄清楚接受证据清单里的提交人到底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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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务中,接受证据清单里的提交人指的是将证据实际递交给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的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提交人是证据进入法律程序的关键连接点。提交人需要对所提交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这里所说的负责,就是要保证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伪造的,并且能说清楚证据是从哪里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虽然该条文未直接明确提交人的定义,但从实际操作和法律逻辑来看,提交人就是把证据交给法院并获得上述收据的人。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是当事人自己亲自将证据交到相关机构,那么提交人就是当事人本人。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自己带着合同原件去法院立案并提交该合同作为证据,此时原告就是提交人。要是当事人委托了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去提交证据,那么提交人就是受委托的律师或代理人。比如,被告委托律师处理案件,律师拿着被告提供的证据去法院提交,这时律师就是接受证据清单上的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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