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呢,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这里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甲企业对当地税务机关作出的一项税收处罚决定不服,要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这个做出处罚决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就是被申请人。 其次,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扣缴义务人,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对扣缴税款行为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时,主管该公司的税务机关就是被申请人。 再者,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有时会委托一些单位或个人进行代征税款,若纳税人对代征行为不服,根据规定,委托的税务机关才是被申请人。比如税务机关委托某街道办事处代征一些零散税收,纳税人对街道办事处的代征行为不服,此时被申请人就是委托该街道办事处代征的税务机关。 另外,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当它和税务机关一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就是共同被申请人。 最后,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这里强调的是其他组织并非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所以只有税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比如税务机关和某行业协会共同发布了一个关于税收管理的通知,纳税人对这个通知不服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就是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