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证明该找谁开具?

我之前在一家医院看病,后来感觉可能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我想开具医疗事故证明,但是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来开。我很担心开证明的流程会很复杂,也怕找不到正确的开具方,所以想问问大家,医疗事故证明到底应该找谁开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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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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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明的开具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明白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这类事情的重要法律依据。 如果怀疑发生了医疗事故,一般可以先找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患者的诊疗情况进行调查和说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通过这些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可以初步判断是否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要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存在争议,那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确定属于医疗事故,负责鉴定的医学会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这个鉴定书就相当于医疗事故的证明。它会详细记载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害后果以及责任认定等内容。所以,在不同的阶段和情况下,开具医疗事故证明的主体是不同的。在初步沟通阶段可能是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说明材料,而最终具有权威性的医疗事故证明是由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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