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医院医疗事故由谁判定?
我在市级医院就医时遭遇了可能是医疗事故的情况,现在想弄清楚到底该由谁来判定这是不是医疗事故,是医院自己,还是有专门的机构呢?我很想明确这个判定主体,好为后续的处理做准备。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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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判定是一个严谨且有明确规定的过程。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医疗事故。简单来说,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对于市级医院医疗事故的判定,主要涉及到以下主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具体而言,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所以,市级医院的医疗事故通常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此外,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但一般情况下,市级医院的医疗事故较少会涉及到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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