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谁负责管理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与承担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从不同主体角度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医疗机构是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主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医生是在医疗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下进行医疗活动,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当出现医疗事故时,患者可以直接向该医疗机构主张赔偿。 其次,医务人员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虽然通常是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医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向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并导致医疗事故,可能要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此外,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中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但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赔偿事宜的管理,主要是对医疗事故的调查、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管,保障处理过程的公正、合法。 综上所述,在医疗事故赔偿管理中,医疗机构是主要的赔偿责任承担者,医务人员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内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患者在遇到医疗事故时,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