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由谁管理?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陷入了僵局,我想让公司强制解散,但不知道谁有这个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是股东都可以,还是有特定的人来管理这个请求权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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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指的是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某些主体有权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知,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的主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是为了防止个别小股东随意请求解散公司,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只有当持有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才可以行使该请求权。 同时,这里的股东既可以是一个股东单独持有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的表决权,也可以是多个股东联合起来,其持有的表决权总数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他们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来判定是否满足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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