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民事纠纷由谁来调解?
在处理土地民事纠纷时,涉及到多个可以进行调解的主体。
首先,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调解力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调解的优势在于贴近群众,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及时、便捷地介入纠纷进行调解。例如在农村的土地民事纠纷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可能对当地土地的历史情况、使用习惯等较为了解,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纠纷焦点并进行调解。
其次,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参与土地民事纠纷的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对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纠纷处理负有一定的职责。当土地民事纠纷涉及到土地的行政管理等方面问题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等纠纷时,可以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此外,如果土地民事纠纷是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调解。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对纠纷进行处理,其调解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如果通过上述调解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会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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