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前的金器在离婚时属于谁?
我和另一半结婚一段时间后打算离婚,当初订婚之前对方给了我一些金器。现在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我不知道这些订婚前的金器到底该归谁,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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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订婚前的金器在离婚时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订婚前金器的性质。从法律角度理解,订婚前送金器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里所说的附条件,就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双方已经结婚,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也就是说,在这种常见情形下,订婚前的金器就属于接受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它是基于结婚这一条件而完成的赠与,且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赠人。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要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或者是因为给付金器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离婚时,给付方是有权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这里的金器如果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就可能需要返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对于订婚前金器在离婚时的归属,要结合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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