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未提及的房产归谁?


在探讨离婚协议未提及的房产归属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讲,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从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一方死亡时为止的这段时间。而个人财产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这套未在离婚协议中提及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即使离婚协议里没说,双方依然都对该房产享有权益。因为离婚协议未对其进行分割,所以这套房产在法律上仍然处于双方共有的状态。此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来确定房产的归属,比如一方获得房产,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要是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经济状况、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来公平合理地分割房产。 假如该房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付清全款,或者是通过遗嘱、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那么无论离婚协议是否提及,该房产都属于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未提及的房产归属问题,需要先确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然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