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否只有全称才能用书名号?

我在写文章引用爱国主义教育法时,不确定是不是只有写全称的时候才能用书名号,用简称的时候能不能用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范,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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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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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以及正式的文章表达中,关于书名号的使用是有一定规范的。书名号主要用于标明书名、篇名、报刊名、文件名、戏曲名、歌曲名、图画名等,对于法律法规的名称使用书名号也是符合这一基本规范的。 从严谨的角度来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使用全称并加上书名号是最为标准和规范的做法。这是因为全称完整准确地表述了该法律的具体名称和效力范围等信息,使用书名号能够清晰地将其与其他文本内容区分开来,避免产生混淆。比如在正式的法律文件引用、学术论文论述或者重要的官方文章中,都应当使用全称加书名号的形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不过,如果在一些特定的、较为通俗或者口语化表达的语境下,人们也可能会使用简称。但在使用简称时是否加书名号,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从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来讲,不建议随意使用简称加书名号。如果使用简称,不加书名号直接表述也是一种常见且相对妥当的做法。因为法律名称的规范使用是为了准确传达法律信息和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简称可能会因不同人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相关的标点符号使用规范可以参考《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 - 2011),其中对于书名号等标点的使用有明确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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