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解释需要用书名号吗?

我在写法律文书的时候,涉及到引用司法解释,不太确定要不要给司法解释加上书名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这种情况需不需要用书名号呢?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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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以及日常表达中,司法解释通常是需要使用书名号的。 书名号是一种标点符号,它的主要作用是用来标明书名、篇名、报刊名、文件名、戏曲名、歌曲名、图画名等,而司法解释在引用时被视作一种具有特定名称和规范内容的文件,所以使用书名号来突出和标识。 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在各类法律文书、学术著作、新闻报道等涉及到司法解释引用的地方,普遍都会使用书名号。例如,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用书名号可以清晰地将这一司法解释与其他文字内容区分开来,让读者能迅速识别这是一个特定的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行业的规范和习惯上来说,使用书名号来标注司法解释也是被广泛认可和遵循的做法。这有助于维护法律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产生歧义。因此,当提及或引用司法解释时,应当使用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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