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人出院后的费用由谁承担?


在处理电动车撞人出院后费用承担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电动车撞人事故中,如果骑电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比如违反交通规则等导致事故发生,那么骑电动车的人通常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因为他的过错给被撞者造成了损害,就需要对相应的费用负责。 对于出院后的费用,常见的包括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等。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康复费是为了使受害人身体功能得到恢复而进行康复训练等产生的费用。营养费则是为了辅助受害人身体恢复,提高身体抵抗力而额外补充营养所花费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只要这些出院后的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在侵权人有责任的情况下,就应当由侵权人来承担。 不过,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双方会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相应的费用。例如,经过交警认定,骑电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被撞者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可能骑电动车一方要承担大部分的出院后费用,被撞者自己承担小部分。 如果电动车购买了相关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可以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