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后债务由谁来偿还?
我因生意失败,欠下了一大笔债务,实在无力偿还,想申请个人破产。但我不清楚申请破产后,这些债务到底该由谁来还,是我自己继续还,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深圳是率先开始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地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被宣告破产后,并非所有债务都不用偿还。破产人要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来偿还债务。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会先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变价,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然后是欠付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人的财产在清偿完前面的费用和债务后,还有剩余,才会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受偿。 不过,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法律也有相应的限制和监督措施。比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要遵守相关行为限制规定,如限制高消费等。而且在免责考察期内,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欺诈等不当行为,法院可以撤销免责裁定,要求债务人继续偿还债务。所以,个人破产后债务偿还问题要根据具体的破产程序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