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由谁垫付?
我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正在医院抢救,目前抢救费用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我也不知道后续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心里很着急,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抢救费用到底该由谁垫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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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当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时,垫付主体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存在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能会先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它就获得了向真正的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这里的责任人,通常就是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方。比如,如果是因为一方的违规驾驶导致了事故发生,那么这个违规驾驶的人就是责任人。 此外,如果存在责任人有能力却拒不垫付的情况,伤者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在法院判决之后,如果责任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伤者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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