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所欠情债由谁来付?
在探讨婚外情所欠情债由谁来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情债’在法律上并非一个精确的术语。通常所说的‘情债’可能涉及到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等不同的法律情形。
如果‘情债’属于借贷关系,即一方在婚外情期间向另一方借款,这种情况下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事实,比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表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那么借款人就有义务偿还借款。例如,一方在婚外情期间向情人出具了借条,明确写明借款金额、用途等内容,并且情人也实际转账支付了款项,这种情况下,借款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要是‘情债’被认定为赠与关系,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赠与可能会被撤销。比如,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的大额赠与,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另一方有权要求情人返还。
此外,如果‘情债’是基于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产生的,比如为了维持婚外情关系而承诺的金钱给付等,这种约定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基于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所产生的‘情债’,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综上所述,婚外情所欠情债由谁来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关键在于确定款项的性质,收集相关的证据,并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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