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是谁?
我名下有辆车挂靠在一家单位,前几天开车出了交通事故,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谁,是我自己,还是挂靠单位,或者是我们双方都有责任呢?我想弄明白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认定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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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挂靠”的含义。所谓挂靠,通俗来讲,就是个人或单位为了某种经营便利等原因,将自己的机动车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下,以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且通常会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 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赔偿主体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有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旦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负有责任,那么挂靠人(实际的车主或使用人)和被挂靠单位都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既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考量的。一方面,挂靠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和使用人,对车辆的运行具有直接的支配权,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往往存在直接的过错或不当行为,所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的。另一方面,被挂靠单位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进行运输经营活动,通常会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比如管理费等。并且,被挂靠单位具有相应的运输经营资质,对挂靠车辆的运营负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义务。所以,让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既可以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也能促使被挂靠单位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 综上所述,在挂靠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就是赔偿主体,他们要一起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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