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先动手反而被打伤谁来赔偿?


在这种小孩先动手反而被打伤的情况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民事责任能力相关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小孩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赔偿责任通常由监护人承担。 接着看责任判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小孩打架事件里,如果能证明对方小孩先动手存在过错,那么先动手方自身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实施伤害行为致对方受伤的小孩,如果其行为超出了合理的自卫范围,那实施伤害行为的小孩一方也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一般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假如先动手的小孩过错较大,例如无故挑衅、主动攻击等,而另一方小孩只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反击,那么先动手小孩一方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反之,如果另一方小孩反击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先动手小孩较大伤害,那另一方小孩可能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事件发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等教育机构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比如未能及时制止学生冲突,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