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由谁出钱处理呢?
我遇到了医患纠纷,现在不知道处理纠纷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患者出,还是医院出,还是双方按比例分摊呢?我很困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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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纠纷中,处理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方面,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这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让责任方来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 其次,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在诉讼中胜诉,一般情况下医院要承担诉讼费用;如果患者败诉,那么患者就要自己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双方都有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另外,对于在纠纷处理期间患者的医疗费用等,如果是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进一步治疗等产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这部分合理的费用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导致的后续费用,那么就由患者自行承担。所以,在医患纠纷中,费用的承担要根据具体的鉴定结果、判决结果以及费用产生的原因等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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