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行任务误伤路人由谁负责赔偿?
我在路上正常走着,遇到警察执行任务,结果被误伤了。现在身体受伤,还有一些财产损失。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该谁来负责给我赔偿啊?是警察个人,还是警察所属的单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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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执行任务过程中误伤路人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归属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执行任务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在执行任务时如果误伤路人,一般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而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警察通常隶属于公安机关这一行政机关,所以一般由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负责赔偿。 不过,如果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在向路人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警察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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