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需要由谁来支付?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首先,我们要明白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它是确定赔偿主体的关键。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事故责任,比如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等。 接下来是赔偿主体的问题。通常,赔偿的支付顺序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这是因为在我国,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交强险,有些车主还会额外购买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事故责任在车主一方,交强险会先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不够,那么商业三者险会接着赔偿。要是没有商业三者险,或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额度也不够,剩下的赔偿金额就需要由侵权人,也就是肇事司机来承担。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赔偿主体会有所不同。比如,如果车辆是借用、租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可能包括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还出借车辆等情况。另外,如果是买卖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