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由谁支付?


在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例如,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了对方车辆的损坏和人员的轻微受伤,交强险会对这些损失进行赔付。 其次,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那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可能发挥作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一种保险,其赔偿范围和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如果车主购买了足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就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车主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额度也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需要由侵权人(通常是事故责任方)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如果车辆是借用、租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存在过错,比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证还出借车辆,那么车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既可以要求挂靠人赔偿,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赔偿。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的支付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