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预缴规定中费用由谁缴付?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预缴问题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费用预缴方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不同情形下的费用预缴主体。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情况。当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医疗结果等存在争议,且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明确责任时,这种共同委托鉴定的费用,原则上是由医患双方协商预先缴纳。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预缴的比例或者金额。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各承担一半的鉴定费用。 要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当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种情况下,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缴。因为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往往是基于医疗机构可能存在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所以先由医疗机构预缴鉴定费用较为合理。 最后是患者单方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情况。如果患者认为自己遭遇了医疗事故,单方面向相关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那么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鉴定费用通常由患者预缴。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认定属于医疗事故,那么之前患者预缴的费用会由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若不属于医疗事故,费用则由患者自行承担。总之,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预缴规定是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和情况来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