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后伤者医疗费用由谁出?


在交通事故等各类事故发生后,伤者医疗费用的承担主体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事故涉及机动车,并且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伤者的医疗费用会先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比如交强险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可能有一定标准,在这个标准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赔付。 其次,如果事故责任明确,一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就由负全责的一方来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例如,在一场交通事故中,经交警认定,张三负全部责任,李四受伤。李四的医疗费用在交强险赔付完后还有剩余,那么这剩余的费用就由张三来承担。 再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简单来说,双方按各自责任比例分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用。比如,交警认定双方主次责任,主要责任方可能承担70%的超出部分费用,次要责任方承担30%。 另外,如果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医疗费用只能自己承担。 如果是其他非交通事故类的事故,比如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 总之,出事故后伤者医疗费用的承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认定以及保险情况等来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