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院后医疗费由谁垫付?
我之前出了交通事故,现在准备出院,但后续还需要一些医疗费。我不太清楚这笔费用该由谁来垫付,是我自己先承担,还是肇事方来出?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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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出院后的医疗费垫付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在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进行赔偿。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目前一般为1.8万元)内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 其次,如果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当交强险的赔偿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时,如果肇事车辆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医疗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可能会由商业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过,商业险的赔偿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理赔程序来进行。 再者,关于肇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所以,如果保险赔偿后还有剩余的医疗费,那么肇事方作为侵权人,有责任进行垫付和赔偿。 最后,对于受害人自己。在一些情况下,比如肇事方无力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尚未完成等,受害人可能需要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要承担最终的费用,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受害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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