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垫付费用该由谁出?
我前段时间开车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对方受了伤。现在对方家属要求我垫付医疗费,但我觉得责任还没认定,不该我垫。我想了解下,在交通事故里,这个垫付费用到底该由谁来出呢?
展开


在交通事故中,垫付费用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比如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8万元,在这个额度内,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垫付给医院用于伤者的抢救。 若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或者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又或者肇事者逃逸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向真正的责任人去追偿这笔费用。 另外,在实践中,很多时候肇事者也会被要求垫付费用。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在责任未明确之前,肇事者并没有法定的垫付义务,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尽快救助伤者的考虑,有些肇事者会选择垫付。如果最终认定肇事者无责,那么垫付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如果肇事者有责,垫付的费用在后续的赔偿中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