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检查费由谁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去医院做了一系列检查。现在涉及费用支付问题,我不太清楚这检查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出,还是肇事方出,或者保险公司会负责吗?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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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检查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事故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是对方车辆的责任,那么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检查费。若交强险赔偿后还有剩余费用,且对方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那么由商业三者险继续赔偿。若商业险也不够赔偿或者对方没买商业险,就由对方车主或驾驶员来承担剩余的检查费。 如果事故双方都有责任,通常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来分担检查费。例如,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一般各自承担50%的检查费。 另外,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先垫付了检查费,之后可以凭借相关的票据向责任方或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在索赔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检查费的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便顺利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双方对检查费的承担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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