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车清障费由谁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拖车清障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是交警部门出于调查等行政目的将车辆拖走,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那么拖车清障费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交警部门负责支付这笔费用,车主不需要承担。 其次,如果是当事人为了处理事故后续事宜,比如将受损车辆拖至维修厂等,主动联系拖车服务,那么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拖车清障费通常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再者,如果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因事故导致的拖车清障费作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拖车清障费的承担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车主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明确拖车行为的性质以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以确定费用的承担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