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中由谁来举证呢?
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下从不同方面来详细阐述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一般的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你向法院提出了某个主张,比如你在医疗诉讼中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你就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这个主张。例如,你得证明你确实在这家医院接受了治疗,你受到了损害,像身体出现了不良后果或者遭受了经济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在医疗诉讼里,患者如果要主张医院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和自己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关联。
然而,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患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难获取到全面、准确的证据。因此,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有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过,《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一般不再倒置,除了在特定情形下。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在医疗诉讼中,通常患者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的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既考虑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也兼顾了医疗纠纷的特殊性,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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