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由谁来举证呢?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和医院方面在责任认定上有分歧。我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由我来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自己证明他们没过错。想了解一下发生医疗事故时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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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划分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说的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先证明自己在这家医疗机构看过病,并且身体受到了损害。比如,患者要拿出病历、检查报告等,来证明自己确实去了这家医院,而且身体出现了不良状况。 然而,如果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如果患者没办法证明医院或者医生有过错,以及看病的行为和自己受到的损害之间有联系,患者可以申请做医疗损害鉴定,法院通常会同意。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不需要患者去证明医院有过错了,法律直接认为医院有过错,这时医院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如果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那么就推定医院有过错,医院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问题。 总的来说,在医疗事故纠纷里,患者一般要先证明自己在医院就诊且受到损害。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医院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了解这些举证责任的规定,能帮助医患双方在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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