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中由谁提供证据?


在合同诉讼中,明确由谁提供证据至关重要,这一规则涉及到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合同诉讼里,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某项主张,比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主张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需要提供合同文本、己方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解释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比如在一些产品质量纠纷的合同诉讼中,如果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来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此外,对于一些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主张免责条款有效,那么其需要对自己已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在合同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也存在特殊情况的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