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由谁提供财产担保?
我在一场官司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对方提出执行担保。我不太清楚在执行担保里,到底是由谁来提供财产担保呢?是被执行人自己,还是可以有其他人来提供?我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展开


在法律领域中,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下面来详细说说执行担保中财产担保的提供者。 首先,被执行人自己可以提供财产担保。当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又有履行的意愿和一定的履行能力时,为了避免立即被强制执行财产,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生活,被执行人可以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例如,被执行人可以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来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里所说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就是执行担保的一种常见形式。 其次,第三人也能够提供财产担保。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可能是被执行人的关联企业、亲朋好友等第三人出于各种原因,愿意以自己的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比如,被执行人的朋友用自己的商铺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供担保。同样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就有权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综上所述,执行担保既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这两种方式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并且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执行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