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材料由谁提供?
我最近涉及一起医疗纠纷,现在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我不太清楚鉴定所需的材料应该由谁来提供。是我患者这边提供,还是医院提供呢?我担心如果没搞清楚,耽误了鉴定的时间,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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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过错鉴定中,明确鉴定材料由谁提供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主体的角度来详细分析谁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首先是医疗机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在医疗过错鉴定时,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这些客观病历资料。因为这些记录是对患者诊疗过程的直接反映,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这些资料的保管和掌握具有天然的优势。比如患者在医院接受手术,手术过程的记录、麻醉记录等都由医院进行记录和保存,所以在鉴定时,医院需要将这些材料提供出来,以便鉴定机构全面了解医疗过程。 其次是患者一方。患者需要提供与医疗纠纷相关的一些材料,例如患者的身份证明、就诊的挂号凭证、支付医疗费用的票据等。这些材料能够证明患者与该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以及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一些基本情况。虽然这些材料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来说较为简单,但也是医疗过错鉴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此外,如果存在第三方,例如在一些涉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的医疗纠纷中,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可能需要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对于判断医疗过错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起着关键作用。 在医疗过错鉴定中,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客观病历等诊疗过程记录材料,患者一方提供能证明自身与医疗服务关系的材料,第三方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产品的资料。各方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提供材料,以保障医疗过错鉴定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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