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我是一名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企业破产后我的债权有一部分无法收回,遭受了损失。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我这部分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是破产企业本身,还是其股东,又或者有其他的赔偿主体?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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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债权人的损失由谁赔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破产债权人的概念。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资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就可能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 一般情况下,首先是由破产企业以其自身的财产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的损失会按照这个清偿顺序,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获得相应赔偿。但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经过分配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那么债权人的剩余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就难以从破产企业获得进一步赔偿了。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债权人的损失可能由其他主体来赔偿。例如,如果破产企业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存在这些违法行为的股东来赔偿自己的部分损失。 另外,如果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这些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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