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后债务应当由谁来偿还?


破产重组后债务的偿还主体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一般情况下,重组后的企业会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因为在破产重组过程中,企业会和债权人协商制定重组计划,明确债务偿还的方式和期限等。这就好比企业是一个整体,重组后它依然要对之前欠下的债负责,会在后续的运营中努力改善经营,增加收入来偿还债务。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担保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原来的债务有担保人,那么破产重组后,担保人要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债务。比如说,张三给李四的债务做了担保,李四的公司破产重组后,按照担保合同,张三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要帮李四还钱。 然后,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也可能要偿还债务。一是股东出资不实,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出资没有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在破产重整时,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那股东就要补足投资来偿债。二是股东抽逃资金,即公司注册成立后,股东把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资本减少。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时,如果公司无力承担债务责任,股东可能要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上述两种股东特殊情形除外。 另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相关概念: 破产重组: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的一种程序,法律允许企业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比如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等,目的是尝试挽救企业。 出资不实: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足额缴纳出资。 抽逃资金:是指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导致公司资本减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