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出租人应该填写谁?
我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里的住房租金这一项,不清楚出租人信息该填谁。我是跟二房东租的房子,合同也是和二房东签的,那我填出租人信息时,是填二房东还是原房东呢?有点拿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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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支出是可以进行扣除的,而出租人信息的填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从法律层面来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里提到,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关键是要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直接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那么出租人就应该填写房东的信息,包括房东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因为在这种直接租赁关系中,房东是法定的房屋出租主体,其享有出租房屋获取租金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纳税等义务。 但如果是通过二房东租的房子,并且和二房东签订了有效的租赁合同,此时从合同关系上看,二房东在这个租赁关系中扮演了出租人的角色。所以,在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出租人就应该填写二房东的信息。因为在这个特定的租赁场景下,二房东基于和你的租赁合同,对你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虚假填报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税务机关在后续可能会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等。所以,要根据自己实际的租赁情况,准确填写出租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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