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租房起止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外面租房子住,想申请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但不太清楚租房起止时间该怎么算,是按合同上的日期吗?如果中间有提前退租或者续租的情况,起止时间又该怎么确定呢?希望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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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租房起止时间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首先,我们要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它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就是其中一项,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的住房支出负担。 对于租房起止时间,通常是按照租赁合同(协议)上约定的租赁期来确定。也就是说,合同上写明从什么时间开始租,到什么时间结束,这两个时间就是专项扣除中的租房起止时间。比如,租赁合同约定从2024年1月1日起租,到2024年12月31日结束,那么起止时间就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这就意味着,如果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比如原本合同是到12月31日结束,但在6月30日就提前退租了,那么租房结束时间就是6月30日,只能按照实际的租赁期间(如1月1日 - 6月30日)来进行专项扣除。 要是出现续租的情况,续租合同重新约定了租赁期,就按照新合同约定的时间,接着之前的扣除期间继续扣除。例如,原合同到2024年12月31日结束,续租合同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到2025年12月31日,那么就可以从2025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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