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应该和谁签订?
我有一块地,想设立地役权来提高这块地的效益,比如通行更方便之类的。但我不太清楚地役权合同该和谁签,是和周边土地的使用者签,还是土地所有者签,还是其他什么人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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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而使用别人土地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需要通过签订地役权合同来设立。 那么地役权合同和谁签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由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签订。这里的需役地,就是为了提高效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那块地;供役地,则是提供给别人使用的土地。 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的确定,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土地是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的单位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利,那么就和这个授权单位签合同。例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需役地的建设单位就和国家授权管理供役地的单位签订地役权合同。 要是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就是土地所有者。比如农村的集体土地,村民小组或者村集体就是土地的所有者代表。当村民要设立地役权时,就和集体组织签订合同。 对于土地的使用者,如果他们依法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并且经过所有者同意,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签订方。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地役权合同。比如,一个农民承包了村里的土地,他为了更方便耕种自己的承包地,和相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允许自己在相邻土地上通行。 总之,确定和谁签订地役权合同,关键是要明确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权利归属,找到合法的权利人来签订合同,这样才能保障地役权的合法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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