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起诉谁?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确定起诉对象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集体土地征收场景中,如果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征地批复等征收决定,那么在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被告。因为征收决定是政府依据职权作出的重要行政行为,其主体明确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若具体实施征收行为的是受委托的单位,比如一些乡镇政府受县级政府委托进行土地征收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像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等。当村民对这些具体实施行为有异议时,根据上述行政诉讼法关于委托的规定,委托的县级政府是被告,而不是实施具体行为的乡镇政府。 另外,如果是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以当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起诉时,通常市、县级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因为方案的批准和实施主体主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对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责任。 总之,在集体土地征收起诉中,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委托关系等因素,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准确确定起诉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