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收集证据为什么搜集不到呢?
我正在准备离婚,想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对方出轨或者转移财产的证据。但我试了很多方法,像自己去查、找朋友帮忙之类的,就是搜集不到,我想知道这是为什么,是我方法不对,还是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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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但有时会遇到搜集不到的情况,这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首先,从证据本身的特性来看,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意味着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的。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合法性则强调证据的收集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收集的所谓“证据”不满足这些特性,那就不能被法庭认可,也可能感觉是“搜集不到”合适的证据。 从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来说,有些证据的获取受到严格限制。例如,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像他人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说明,如果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某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另外,收集证据的方法和途径也很关键。比如在收集对方出轨证据时,如果仅靠自己跟踪、偷拍等,很可能会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而导致证据无效。可以通过合法的证人证言、对方的自认等方式来获取证据。在收集财产证据时,如果涉及银行账户等信息,个人往往难以查询,此时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去银行查询。总之,收集不到证据可能是由于证据特性、法律规定、收集方法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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