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诉讼不可越级起诉?


在法律中,越级起诉是不被允许的,这背后有其重要的法律原理和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级别管辖”这个概念。级别管辖就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划分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通俗地讲,就是明确哪些案件该由基层法院管,哪些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对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同样对级别管辖进行了规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之所以设置这样的级别管辖制度,不允许越级起诉,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不同级别的法院在人员配置、专业能力、资源等方面存在差异。基层法院更接近案件发生地,便于调查取证、了解当地情况,处理一些简单、常见的案件效率更高。而较高级别的法院则更适合处理重大、复杂、有广泛影响的案件,因为它们拥有更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更强大的审判力量。如果允许越级起诉,可能会导致高级法院案件过多,不堪重负,影响司法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发挥各级法院的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