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后,为何抵押权消灭而留置权不消灭?

我有一批动产,抵押给了别人,后来这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了。我听说这时候抵押权就消灭了,但留置权却不消灭,我不太理解为什么会这样,想知道背后的法律原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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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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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后,抵押权消灭而留置权不消灭的原因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通俗来讲,就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以合理价格拿到了本不属于处分人所有的东西,并且获得了合法的所有权。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拿回来钱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师傅修完东西,客户不给钱,师傅就可以扣下东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当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得原所有权人的权利消灭,而抵押权是基于原所有权设立的,原所有权消灭,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让善意的第三人能够放心交易。 而对于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产生和存续与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密切相关。即使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留置权人基于合法占有该动产的事实,其留置权仍然存在。这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债权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付出的劳动等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例如,修理人对修理的物品付出了劳动和成本,赋予其留置权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后抵押权消灭而留置权不消灭,是基于法律对不同担保物权的性质、功能以及对交易安全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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