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全责自己受伤为什么要走无责方赔偿?
我在一场车祸中被认定为全责,但是我自己也受了伤。我不太理解,明明是我全责,为什么还要走无责方赔偿呢?这其中的法律依据和道理是什么呢?我想弄清楚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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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里,即便一方被认定为全责且自己受伤,有时也会走无责方赔偿,这背后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考量。 从法律概念来讲,无责赔偿是交强险的一项特殊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也就是说,即便无责方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但基于交强险的规定,仍需在一定范围内对全责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交强险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分散社会风险。让无责方在一定限额内进行赔偿,可以使全责方的部分损失得到弥补,避免全责方因自身受伤陷入过重的经济困境,同时也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的保障作用。所以,即使是车祸全责方自己受伤,走无责方赔偿是有法律依据且符合交强险设立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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