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宪法为什么不能称之为法典?
我一直以为刑法和宪法就是法典,可有人说不是。我想知道为啥它们不能被叫做法典呢?是内容上有啥区别,还是制定程序有不同?想弄清楚这里面的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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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法典的概念。法典是对某一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全面编纂,消除矛盾和重复规定后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对于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性问题。宪法更侧重于确立国家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宪法的内容是根本性和纲领性的,并不是对某一具体法律领域的详细规范和系统整合。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不会像教育法典那样对教育的各个方面,如学校设置、教学管理、教育资源分配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从内容和功能上来说,宪法与法典有着本质的区别。 而刑法,虽然刑法在我国有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它并不完全符合法典的特征。法典通常是对某一法律领域进行全面且无遗漏的规定,并且会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持其系统性和完整性。刑法虽然对犯罪和刑罚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出台刑法修正案等对刑法进行补充和修改。这使得刑法的内容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中,难以达到法典所要求的那种高度的系统性和稳定性。同时,刑法还会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等配合使用,共同构成刑事法律体系,而不是一个完全独立、封闭的法典体系。 从法律依据来看,目前我国并没有将宪法和刑法定义为法典。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立法需求来确定的,不同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宪法和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但它们与法典在概念、内容和功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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