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债务为何是非竟合而是不真正连带?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债务竟合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竟合通常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来主张权利。比如说,商家卖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给消费者,既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违约之债),又因为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侵权之债),这就可能出现债务竟合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以违约或者侵权来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简单来讲,就是几个债务人都对同一笔债务有偿还的责任,但他们产生债务的原因不一样。比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电脑,乙又擅自将电脑交给丙保管,结果丙保管不善导致电脑丢失。在这个例子中,乙和丙都对甲有赔偿电脑的责任,但乙是因为违反保管合同的约定,丙是因为自己的保管过错,他们之间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学理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的债务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当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消灭了。这和债务竟合不同,债务竟合是债权人从多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来行使,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 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认定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因为各个债务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相互独立的,而不是基于同一法律行为或者同一事实产生了多个债务。比如在一些侵权和违约并存的案子中,如果违约方和侵权方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导致债权人受损,就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各个债务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产生债务的法律依据等因素。所以,当法院认定该案债务是非竟合而是不真正连带时,是基于对案件具体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分析,确定各个债务人的债务是基于不同原因产生的,并且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