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认同‘三不一没有’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三不一没有”指的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肇事方不垫付费用、不探望伤者、不参与调解,并且声称自己没有钱赔偿。很多人不认同这种处理方式,是有一系列法律和现实层面原因的。 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肇事方在交通事故中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而“三不一没有”的做法明显是在逃避这种法律责任。 从保障伤者权益方面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往往面临紧急的医疗救治需求和经济压力。不垫付费用可能导致伤者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延误病情,甚至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而且,伤者在身体和精神上已经遭受了痛苦,肇事方不探望、不调解的冷漠态度,会进一步伤害伤者及其家属的感情,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从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积极承担责任,主动参与事故处理,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三不一没有”的做法违背了这种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会引发公众对这种不负责任行为的不满。 此外,从法律程序来看,虽然肇事方可以等待保险理赔等程序,但不参与调解可能会导致事故处理的时间延长,增加双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而且,如果伤者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肇事方可能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和可能的赔偿增加风险。因此,“三不一没有”这种处理方式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伤者权益保障还是社会道德层面,都存在不合理性,所以不被很多人认同。





